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的有关规定,统一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所属征收单位专户延期的报批和备案手续,批复后及时通知征收单位。
二、在专户使用期内,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种类、式样、用途保持不变。各地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的印制、发放、使用、结报等工作,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征收单位要加强专户管理,及时办理税款缴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专户存入车辆购置税税款以外的其他收入、办理其他划转和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