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在2005年底前高校后勤实行社会化改革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四是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五是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六是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七是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八是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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