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了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范围包括: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实际己转为建设和农村兴办公益事业用地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因自然灾害损毁造成无法复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其他已征占应当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对于农业税计征土地因上述原因减少的,农业税征收机关都应当予以核减。
《通知》强调,农业税征收机关对计税土地的核减政策、办法、程序和结果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建立督察机制。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将计税土地核减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对纳税人或者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发包人提出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核减申请,农业税征收机关如无故不受理,应由上级征收机关责令受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应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农业税征收机关未予核减的,应由上级征收机关责令核减,同样也要追究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