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7月1日起统一使用货物运输发票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堵塞税收漏洞,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开具《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知下发后,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统一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填开时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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