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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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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