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 会搜:

专家建议征管法纳税争议应先复议后缴税

2013-7-1 8:58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内容摘要:多位专家建议,应降低现行罚款和滞纳金水平,将纳税争议解决模式改为可以先复议后缴税。

  6月7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昨天(30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承办的《税收征管法》修改专家研讨会举行。多位专家建议,应降低现行罚款和滞纳金水平,将纳税争议解决模式改为可以先复议后缴税。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先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换言之只有先交钱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才能起诉。这种双重前置的制度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应当取消缴纳税款前置的规定。在条件进一步成熟时,可进一步取消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前提条件的现行要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也表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应取消所谓先交税才能取得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限制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应该严格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把征税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万甫向记者表示,更加注重对于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是包括这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在内,有关部门今后应进一步予以关注的重要工作。

  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先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只有先缴纳税款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才能起诉的这种双重前置的制度,今后确实应该有所调整,这也是我国税收征管政策需要更加人性化,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一个方向。

  不过,在这次国务院法制办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征求意见的稿件中,并未涉及专家提出的行政复议程序修改问题。因此专家这一修改意见能否实现,还需在7月7日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各方综合评价后才能确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
转发分享: | 更多
  • 2013-6-28·财税周刊第23期(06.22-06.28)
  • 2013-6-22·2013年注税考试现场采访报道
  • 2013-6-22·2013注税考试现场报道
  • 2013-6-21·财税周刊第22期(06.15-06.21)
  • 2013-6-21·2013会计职称基础学习阶段备考指导
  • 2013-6-18·天津AICPA讲座(7.14)
  • 2013-6-18·营改增对企业影响分析与应对筹划技巧
  • 2013-6-17·AICPA职业发展讲座(6月23日)
  • 2013-6-17·房地产开发企业全过程纳税处理
  • 2013-6-17·2013年注会考试基础学习阶段备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