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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450万元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010-08-13 17:4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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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常州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工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2010年市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招投标指南的通知》,通知明确,今年市财政将设立45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力建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社员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带动农民增收能力。项目扶持额度为每个社员不低于1000,不超过30万元。

  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十项基本条件:1、被列入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2、依法经工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并在县级以上农工办备案,运作1年以上;3、种植类合作社农民成员100个以上、带动非成员农户数150户以上,养殖类合作社农民成员50个以上,农业服务类合作社30台机以上(重点向开展水稻机插秧种植规模较大的农机服务组织倾斜);4、所从事的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作业面积1500亩以上),成员年纯收入水平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水平高出20%以上;5、有规范的章程、完整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社务公开制度;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7、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成员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以上;8、实现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和包装、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统一产品销售;9、具有相应的资金自筹能力(自筹资金与财政补助的比例在1:1以上);10、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010年底,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报组织可优先立项:1、通过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好三强”示范社验收;2、有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3、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有机食品证书或地理标识认证的,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4、对成员以贫困农户为主的合作组织可以适当降低申报要求并予以优先考虑;5、参加了政策行农业保险的合作组织。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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