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余四项优惠政策加快小城镇建设
一是扩大乡镇自主权。加快对小城镇范围内的旧房区、空心房改造,充分挖掘空闲地、废弃地、荒芜地的潜力,盘活用好存量建设用地。对以乡镇为主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可进行开发建设。
二是奖励乡镇用地指标。对列为省、市重点中心示范乡镇的圩镇每年安排50亩左右的圩镇建设专项用地指标,用于扩大圩镇面积,完善配套设施。鼓励对圩镇规划区外的“空心村”、“空心房”整治和危旧房(棚户区)进行改造,实施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相应增加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发展小城镇建设。以乡镇为主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所获得的用地周转指标全部奖励该乡镇用于小城镇建设;以县为主实施的,所获得的用地周转指标适当奖励该乡镇用于小城镇建设。
三是加大圩镇建设投入。对在圩镇范围内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卫生费、占道经营费和固定摊点租赁费,除按国家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全部返还乡镇用于圩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维护建设。在圩镇范围内的土地出让(转让)金,除剔除成本、按国家规定上缴和计提费用后的纯收益,全部返还乡镇用于小城镇开发、建设和管理。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扶持小城镇建设。
四是鼓励农民圩镇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定集中改造建设公寓房,改造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圩镇建设用地;农民在经县政府批准的圩镇规范区旧区改造(集体土地)集中建设点范围内建房的(不含商业等第三产业及商住合一的房屋),享受农民在新农村建设点建房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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