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起上海市松江区将统一采用新版财政票据
2011年7月1日起,上海市松江区将正式启用财政部制定的新版《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替代现行使用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和《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票据》。从6月1日起,松江区相关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根据《上海市统一收据购买证》和《上海市财政票据购买证》到区财政局国库科购买新版票据,并按规定要求做好原已购已用票据的核销和已购未用票据的销毁工作。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为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下列行为:(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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