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市完善社会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西安市近期相继出台5项制度办法,分别针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特困失能老人护理、社区居家养老、农村养老等方面制定了奖励补助政策,使社会养老服务“政策完善、标准明晰、保障有力”。
一是出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及运营奖励办法。西安市财政设立养老机构运营奖励专项资金,根据评定等级、实际接收老人的身体状况、数量和入住时间对养老机构进行运营奖励。奖励档次分别为:接纳西安籍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和失能老人,一级养老机构奖励标准分别为50元/人次/月、70元/人次/月、90元/人次/月;二级养老机构奖励标准分别为40元/人次/月、60元/人次/月、80元/人次/月;三级养老机构奖励标准分别为30元/人次/月、50元/人次/月、70元/人次/月。2013年西安市财政已安排养老机构运营奖励资金400万元。
二是出台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人和高龄特困失能老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生活护理补贴;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失能老人每月可享受300元生活护理补贴。
三是出台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政策引导、市场推动、公平公正”原则,西安市财政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其床位数量进行补助。城六区建设补助标准为:新建养老机构4000元/床,购买、改扩建养老机构1500元/床;城六区范围以外建设补助标准为:新建养老机构3000元/床,购买、改扩建类养老机构1000元/床。
四是出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奖励办法。每年择优对300个城市社区开展养老示范活动进行运营奖励,分为七个档次,奖励1万元到4万元不等;对100个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志愿者服务组织进行奖励,分为两个档次,分别奖励1万元和5000元。
五是出台农村养老服务和幸福院运营奖励办法。对开展农村养老服务较好的村和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农村幸福院给予奖励。一是在村里有固定的场所,用于开展“日间照料、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文体活动、老年餐桌”等为老服务不少于其中三项活动,且服务老年人每月不少于100人次的行政村,市财政每年奖励8000元。二是开展为老服务不少于其中三项,且服务老年人每月不少于80人次的农村幸福院,市财政每年奖励10000元。三是设有老年餐桌,床位数在12张以上,活动场所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为老服务不少于其中四项,且服务老年人每月不少于100人次的幸福院,市财政每年奖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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