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元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每吨 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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