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办发[2006]28号
各市人事局、审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0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6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6年10月15日举行。初、中级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 9:00-11:30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 2:00- 4: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二、报名条件
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文的规定,报名条件如下:
(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报名条件中所称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
三、考试报名
2006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截止到5月20日。各市、各部门(单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同时到各市审计部门征订考试参考书。请各市人事考试中心于3月20日前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审计考试报名卡”。
(一)考试报名卡填涂
在组织报考人员填涂报名卡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报考人员需填写(填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和“审计考试报名卡”,并在申报表和报名卡指定位置分别粘贴本人近期同版的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2、“考试地区”栏不填涂,其他信息项均需填涂。
3、工作人员发卡时应提醒报考人员首先根据本人报考级别认真填涂“考试类别”栏。
4、“所在地区”栏由工作人员填涂,如确需由报考人员填涂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其所需填涂的地区编码(附件2),并在收卡时仔细核对。
5、“考生报名号”共六位,前两位为地区代码的后两位,后四位为从“0001”起始的序列号,各市要严格按此规则编排。
6、如果姓名中有在区位码表中查找不到的汉字,需将区位码数字写为“9999”,区位码信息点也均涂为“9”。如果姓名超过四个汉字,需将姓名栏最右侧的标志信息点涂黑。如果证件号码含有汉字或字母,需将汉字或字母连同数字一起写入数字栏,只填涂数字对应的区位码信息点。
各市在收“审计考试报名卡”时,必须仔细检查“考试类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名称”、“所在地区”等关键信息填涂是否准确,并要求对报名卡按不同考试级别(初、中级)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整齐后,于5月25日前将“审计考试报名卡”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保管。各市于6月10日前将考场资源情况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报名组织工作
1、各单位人事部门须对本单位报考人员填写(填涂)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与“审计考试报名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的“所在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各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报考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或军官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和初审合格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与“审计考试报名卡”到指定报名点报名,并缴纳有关费用。
3、各报名点应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文的有关要求审查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并审核申报表与报名卡。审核合格后,经办人员须在申报表的“报名点资格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同时编制报考人员报名号,填写(填涂)在申报表与报名卡指定位置,并将报考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附在申报表后面。
4、报考人员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填涂错申报表或报名卡而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后果自负。各市各报名点务必提醒考生注意。
四、收费标准
按照鲁价费发[200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务费每人每科52元,其中上缴国家12元。缴费办法按鲁人发[2003]25号文的规定执行。
各市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严格掌握报名条件,填涂信息准确,按规定时限及时报送,确保2006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审计厅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