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应试指南>美国注册会计师考试(AICPA)> 正文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同业复核制度的革新建议

2005-9-27 0:0  【 】【打印】【我要纠错

  从1998 年开始,即在安然事件发生之前,AICPA的同业复核委员会(Peer Review Board)就成立了专门的攻关小组对同业复核制度涉及的系统复核、业务复核和报告复核的实施效果和效率分别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变动的影响,更拓展到整个资本市场环境变动,并且广泛听取了来自各方的意见。经过严格的评估,攻关小组针对如何强化同业复核提出了细致的修订建议和意见。同业复核委员接受了这些建议,并于2003年5月30日,正式就修订同业复核准则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AICPA公布的有关文件,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原有同业复核实施及报告制度准则的方方面面,旨在不断强化同业复核的质量水平,从而为维护公众利益提供合理保证。其主要内容汇总如下:

  一、提高同业复核质量水平方面的修订

  该部分的修订内容主要是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同业复核的质量水平,包括进一步明确同业复核各方的责任,同业复核的程序规范化,以及提高质量复核队伍素质。

  1.强化被复核会计师事务所责任。

  以往在同业复核过程中,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未在准则中加以规范,本次修订特别对此加以说明。参加复核的事务所必须向同业复核人员提供如下书面申明:

  (1)  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事务所已经向复核人员提供了详细完整的业务清单。

  2.强化同业复核的及时性。

  根据本次修订建议,只参加业务复核或报告复核的事务所一旦承接了属于系统复核范围的业务就必须在18个月之内或者下一个复核日期之前进行必要的系统复核。这就限制那些能力较差的事务所在业务复核和报告复核的间隔期内承接上市公司审计或鉴证业务。

  3.取消委员会指定复核方式。

  同业复核委员会特别关注不同类型同业复核方式的实际效果,经过严格的评估,本次修订建议取消系统复核中以往采取的委员会指定复核人员(CARTs)的方式,并对联合复核的报告使用加以限制。

  4.进一步强调复核证据的重要性。

  复核委员会特别强调,复核小组必须收集所有相关的同业复核资料,并对有关复核资料的保留时限进一步严格要求和规范化。

  5.提高同业复核人员的资质要求。

  复核委员会再次强调,复核人员特别是复核小组的负责人员不仅要具备审计和会计标准方面的知识,还必须通晓事务所内部控制与同业复核标准。复核委员会还提出,担任复核小组复核人员所在的事务所必须在三年六个月内接受过系统复核或业务复核,并且如果复核人员是事务所的合伙人,那么其所在事务所收到的同业复核报告意见类型必须是标准无保留意见。

  6.增加一项系统复核的主要目标。

  前文在对同业复核制度的概述中已经提到同业复核的主要目的包括:

  (1)被复核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符合AICPA制订的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

  (2)被复核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得以切实执行,从而确保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所有重大方面都能够符合职业准则的要求。在本次修订中,再次对被复核事务所的职业胜任能力加以明确,对于胜任能力的要求主要是由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质量控制准则中规定,从事鉴证业务的负责合伙人必须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即确保其从事会计、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的必要知识、技能和素质。虽然准则规定事务所可以根据其所面临的特定环境确定职业胜任能力的具体要求,但是由于提供各种特殊类型的业务服务往往都要求具备相应的经验方面的限制,因此将有关职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列入同业复核的目标。

  7.进一步明确未达标业务的含义。

  未达标的含义是指业务质量存在明显不足或综合而言有所不足:

  (1)对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构成重大影响;

  (2)忽略了职业准则所要求的重要会计、审计或鉴证程序。复核委员会建议,在进一步修订系统复核报告,使其更容易理解和使用的基础上,必须强化对未达标业务的阐述。

  8.明确同业复核范围受限的定义以及应出具的报告意见类型。

  复核委员会认为,目前同业复核准则对于抽取业务和相关解释是恰当的,并且符合公众利益的要求。因此无法抽取必要的业务类型,或者无法按照有关指南的要求抽取业务,都将被视为违背准则规定。如果其他有关组织针对事务所的检查过程,对于抽取业务有追加的要求,那么建议被复核事务所聘请外部注册会计师协商解决。

  复核委员会特别要求,被复核事务所应当向复核人员说明复核之前三年内事务所接受的各种类型监督检查的结果。

  针对事务所可能因法律方面的问题拒绝某些特定业务接受复核,审计委员会也进行了周密的评估,并建议:发生这种情形也应被视为复核范围受限,复核小组直接出具保留意见复核报告。如果被复核事务所正在接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所要求的自查,则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处理。

  9.明确复核过程的通知时限规定。

  复核委员会重点考察了可能影响及时通知被复核事务所业务清单的因素,包括事务所的权利、义务,以及接受复核的业务是否已经全部完成等。复核委员会建议,需要接受复核的业务清单需在复核前两周内告知被复核事务所,而且每次现场复核开始后必须在保证不扩大复核范围的前提下,增加一项复核业务。这些规定有助于被复核事务所提前准备好复核需要的有关文档资料及人员安排;而限制增加抽查的业务数量也不会增加复核小组的负担。

  10.严格规范业务复核的内容。

  相对于系统复核而言,原有的业务复核涉及的范围和内容都有限,但是复核委员会仍然对业务复核的效果进行了严格的评估,并建议采取更为全面的风险基础复核程序,从而确保业务复核的效果。复核委员会还特别强调,业务复核小组需要严格考查被复核事务所的风险评估情况与高风险业务领域,但是复核小组无权要求事务所更改有关报告。

  11.修订不同类型复核报告及管理建议书的格式。

  复核委员会针对不同类型的复核报告以及管理建议书的效果和作用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了具体的修订建议。其主要的立足点在于使复核报告更为易于理解,更好地体现维护公众利益的特点。

  12.强化复核小组的责任。

  对于在复核过程中出现的复核人员与被复核事务所之间的纷争,复核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处理的原则及程序,包括涉及违背职业准则的处理,以及可能导致出具非标意见复核报告的情形等。

  13.修订复核结果的处理程序。

  以往对于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能采取的自律措施包括:取消事务所参与同业复核项目的注册,直至取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复核委员会认为,同业复核的主旨在于通过对事务所的系统监督和帮助确保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水平,因此,委员会建议今后更为关注事务所采取的整改措施。除非事务所完全采取不合作态度,否则不应当取消相关资格。

  14.强化对复核人员的评估。

  有效评估同业复核人员的业绩是确保复核质量的关键因素。复核委员会建议增加针对复核人员的统一监控程序,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委员会将追加有关具体措施,并列入同业复核准则。委员会还特别强调,这里所指的复核人员不仅仅包括一般性的复核小组成员,也包括各州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同业复核委员会成员。

  二、保护公众利益条款的修订

  1.就复核结果是否公开披露征求意见。

  受当前形势的影响,委员会特别对公开披露系统复核档案资料的可行性进行了重点评估。一方面,委员会认为目前系统复核报告的内容应当加以适当修订,使之更容易理解,另一方面对于是否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委员会的态度有所保留,并公开征求各方的意见,尤其是细节问题的研究建议。

  2.就同业复核的名称征求意见。

  委员会还就目前所使用的同业复核、系统复核、业务复核以及报告复核等名称的恰当性公开征求意见。

  从上述修订意见可以发现,AICPA仍然坚持继续实施同业复核制度,所作的修订不过是对细节问题的修修补补。本次修订的基本立足点在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进一步强化了同业复核作为行业自律监管方式的帮助和教育的定位,这也决定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公开披露有关信息仍然持谨小慎微态度。

  本次修订的两个基本出发点是:

  适应整个社会的需求,增加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性条款。为了适应保护公众利益的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信息披露方面的条款,面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从形式上来看,在所有可能增加保护公众利益条款的地方,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毫不吝啬。

  进一步限定同业复核的作用。25 年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同业复核制度一直致力于确保整个行业的高水平执业质量,但是安然事件引起的巨大变革,促使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识到,同业复核制度设计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惩戒措施力度不足,由于体制的限制,充其量只能停止会员资格,并不涉及执业资格。因此本次修订加大了对事务所责任的限定,包括要求事务所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书面声明,增加对事务所及个人职业胜任能力的评价。另外本次修订大大强化了事务所必须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作的责任,对于任何的不合作行为,包括限制同业复核的业务抽取,都将直接导致保留意见的复核报告。这些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同业复核对事务所的影响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