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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11年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

2011-11-8 11:52 海南省审计厅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开展2011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暂行)》(琼审人〔2006〕10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考试合格标准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科目,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本省使用标准为55分;《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科目,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本省使用标准为55分。本省使用参评标准分仅2011年参加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二、申报条件

  凡符合《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暂行)》(琼审人〔2006〕107号)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按《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暂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评审条件逐项进行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格式要符合《海南省200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可向省审计厅组织人事处咨询

  (二)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审计工作经历和业务成果,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来本人取得的主要专业工作成绩,集中反映本人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对审计专业学术成果,以及完成的审计项目等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申报人提交的每篇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方面的论文要有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意见,填写《评审高级审计师代表作鉴定表》,并提供作品原件。

  (四)《个人业务工作报告》(2000字左右),标题宋体、三号、加黑;正文仿宋、四号。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的《个人业务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单位综合推荐意见》,在报告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上注明是否属实,加盖公章。

  (五)各有关单位应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材料报送时间

  评审材料应于2011年11月30日前送达省审计厅组织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它

  (一)申报评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3.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本次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联系人:省审计厅组织人事处刘自清、韦梓,联系电话:0898-65356386、0898-65326994,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国兴区办公楼501室。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