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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法
二、车船税
1.征税对象
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规定减免车船除外)
2.纳税义务人: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在保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收代缴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税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3.计税依据
税目 | 计税单位 | 备注 | |||
载客汽车 | 每辆 | 包括电车 | |||
摩托车 | 每辆 | ||||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 按自重每吨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
船舶 | 按净吨位每吨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
计税单位尾数处理 | 车辆 | 自重尾数≤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 | 超过0.5吨的按照1吨 | ||
船舶 | 船舶净吨位尾数≤0.5吨的不予计算 | ||||
小型车船 |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 ||||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 |||||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应纳税额=马力÷2×单位税额×50% |
车船灭失,纳税人可凭相关证明申请退还自灭失当月起至年度终了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所记载日期当月、车船购置发票开具时间当月、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时间至截至日期当月
纳税期限:按年申报,具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车船登记地
5.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军、警用车船;(5)已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特定减免:
省级人民政府可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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