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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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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关于开展2010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要求,我委决定于2010年10月8日至11月5日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所需相关资料按《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634号)文件要求整理报送。

  二、延续注册受理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延续注册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受理地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管理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

  联系电话:59958992 59958991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634号)

  2、2010年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到期名单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9〕6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要求,我委将于近期集中对北京市管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原件;

  3、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详见附表);

  5、前一个注册期内四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必修课、选修课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现聘用企业为其交纳的近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省内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均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确保清晰完整。

  三、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

  进入“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填写并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含相关资料最新扫描件);

  2、申请人向现聘用企业提交延续注册所需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报延续注册;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对所有申请延续注册的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审核;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准予延续注册的人员,统一核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逾期未申请延续注册或延续注册不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四、延续注册受理时间(略)

  五、延续注册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略)

  六、其他事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造价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注册费50元/人,由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代收后统一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工作业绩证明(样式)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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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关于开展2010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要求,我委决定于2010年10月8日至11月5日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所需相关资料按《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634号)文件要求整理报送。

  二、延续注册受理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延续注册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受理地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管理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

  联系电话:59958992 59958991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634号)

  2、2010年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到期名单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9〕6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要求,我委将于近期集中对北京市管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原件;

  3、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详见附表);

  5、前一个注册期内四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必修课、选修课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现聘用企业为其交纳的近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省内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均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确保清晰完整。

  三、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

  进入“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填写并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含相关资料最新扫描件);

  2、申请人向现聘用企业提交延续注册所需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报延续注册;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对所有申请延续注册的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审核;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准予延续注册的人员,统一核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逾期未申请延续注册或延续注册不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四、延续注册受理时间(略)

  五、延续注册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略)

  六、其他事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造价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注册费50元/人,由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代收后统一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工作业绩证明(样式)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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