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人员: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及《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注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2011年度我省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延续注册范围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规定,造价工程师每四年需办理延续注册并换领新注册证书,原注册证书作废。
凡注册证号为建[造]0751×××××××、及在2007年以前未申请办理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应按照规定,办理2011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需延续注册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 、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2011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具体方式为: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通过个人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个人申报系统。如果忘记密码和用户名,请在找回密码一栏输入18位身份证号码或原15位身份证号码及个人注册证书号码找回(15位身份证号码是在现18位身份证号码基础上去掉中间19及最后一位数或者最后一个字母)。
2、选择“延续注册”部分进行登陆。
按要求提供扫描件及相关情况填写清楚后将网上数据上传。
3、再点击“四川省”将全部数据上报(重要:数据必须上报,网络将显示“你的数据已经上报,不能再做修改”等字样方算完成上报步骤,否则不能进行审批程序)。
4、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在上报延续注册期间,如需变更注册单位,请直接填写新注册单位,连同变更注册申请表报送省造价站。
三、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
2、注册证书及注册专用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4、近两年从事和参与的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清单等工作业绩复印件封面1份(业绩要求证、章齐全);
5、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四、注册时间
注册申请时间为2011年9月27日~11月9日,具体规定如下:
1、成都地区的申请人在2011年9月27日~11月9日期间的每周二、三将申报材料直接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
2、其他地区的申请人将申报材料必须报当地造价程管理机构,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先将核对后的网上数据与省站联系后再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3、省造价管理总站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将在截止日期11月9日将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建设部根据报送的情况及其审查结果,网上公布造价工程师注册合格者名单并换领新注册证书。
五、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收取注册费、注册证书费50元。另收执业专用章刻制费100元,由各站收齐后交省造价管理总站,统一转交印章厂。
附件:
2、各市、州造价站(处、办)到省造价总站办理延续注册工作时间安排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人员: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及《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注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2011年度我省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延续注册范围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规定,造价工程师每四年需办理延续注册并换领新注册证书,原注册证书作废。
凡注册证号为建[造]0751×××××××、及在2007年以前未申请办理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应按照规定,办理2011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需延续注册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 、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2011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具体方式为: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通过个人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个人申报系统。如果忘记密码和用户名,请在找回密码一栏输入18位身份证号码或原15位身份证号码及个人注册证书号码找回(15位身份证号码是在现18位身份证号码基础上去掉中间19及最后一位数或者最后一个字母)。
2、选择“延续注册”部分进行登陆。
按要求提供扫描件及相关情况填写清楚后将网上数据上传。
3、再点击“四川省”将全部数据上报(重要:数据必须上报,网络将显示“你的数据已经上报,不能再做修改”等字样方算完成上报步骤,否则不能进行审批程序)。
4、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在上报延续注册期间,如需变更注册单位,请直接填写新注册单位,连同变更注册申请表报送省造价站。
三、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
2、注册证书及注册专用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4、近两年从事和参与的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清单等工作业绩复印件封面1份(业绩要求证、章齐全);
5、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四、注册时间
注册申请时间为2011年9月27日~11月9日,具体规定如下:
1、成都地区的申请人在2011年9月27日~11月9日期间的每周二、三将申报材料直接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
2、其他地区的申请人将申报材料必须报当地造价程管理机构,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先将核对后的网上数据与省站联系后再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3、省造价管理总站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将在截止日期11月9日将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建设部根据报送的情况及其审查结果,网上公布造价工程师注册合格者名单并换领新注册证书。
五、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收取注册费、注册证书费50元。另收执业专用章刻制费100元,由各站收齐后交省造价管理总站,统一转交印章厂。
附件:
2、各市、州造价站(处、办)到省造价总站办理延续注册工作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