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要求,决定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是2011年12月31日到期的造价工程师,需继续执业的,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延续注册程序及要求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先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与需要提供资料上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三、申请人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人网上填写并打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单放,一份与申请材料(二)至(七)项装订成册)。
(二)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如第二代身份证号码与初始注册时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编号变更通知单。
(三)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执业印章(复印有照片、姓名、初始注册单位及注册证书编号各页;变更过注册单位的,尚需将变更栏一页复印)。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本人近四年内完成的三个有效成果文件封皮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有照片、姓名及2007年至2011年间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合格各页)。
(七)社会保险清单,需社保局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须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
四、收费标准:按规定收取。
五、注册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时间:2011年11月1日——11月25日(节假日、周三、五下午除外)。
(二)申报地点: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
联系人及电话:陈学林0851-5360016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要求,决定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是2011年12月31日到期的造价工程师,需继续执业的,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延续注册程序及要求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先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与需要提供资料上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三、申请人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人网上填写并打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单放,一份与申请材料(二)至(七)项装订成册)。
(二)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如第二代身份证号码与初始注册时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编号变更通知单。
(三)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执业印章(复印有照片、姓名、初始注册单位及注册证书编号各页;变更过注册单位的,尚需将变更栏一页复印)。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本人近四年内完成的三个有效成果文件封皮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有照片、姓名及2007年至2011年间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合格各页)。
(七)社会保险清单,需社保局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须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
四、收费标准:按规定收取。
五、注册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时间:2011年11月1日——11月25日(节假日、周三、五下午除外)。
(二)申报地点: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
联系人及电话:陈学林0851-5360016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