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造站字[2011]19号
各有关单位及造价工程师:
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开始集中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网上第1、2页正反面直接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书面申请资料
(延续注册书面申请资料要求使用A4纸张胶装成册,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办理时提供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实是否与复印件相符。)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需贴照片);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保证明原件一份;
5、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前一个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2008—2011年)复印件一份。
四、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注册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人民币。
五、受理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受理时间: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23日集中受理(法定节、假日休息)。逾期不再受理。
地点: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五楼造价监督管理科(同志街900号)
咨询电话:0431-88940910
联系人:刘杰,汪吉程
六、其他:执业印章办理换发,印章社收取印章成本费每人100元人民币。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吉建造站字[2011]19号
各有关单位及造价工程师:
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开始集中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网上第1、2页正反面直接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书面申请资料
(延续注册书面申请资料要求使用A4纸张胶装成册,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办理时提供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实是否与复印件相符。)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需贴照片);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保证明原件一份;
5、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前一个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2008—2011年)复印件一份。
四、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注册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人民币。
五、受理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受理时间: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23日集中受理(法定节、假日休息)。逾期不再受理。
地点: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五楼造价监督管理科(同志街900号)
咨询电话:0431-88940910
联系人:刘杰,汪吉程
六、其他:执业印章办理换发,印章社收取印章成本费每人100元人民币。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