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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6.27)

2013-06-27 17:15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受托代建房产的处理

问:受托方符合代建房规定的条件,受托方是否核算收入和成本?如果需要核算,代建房收入与成本是否同价?受托方的“开发成本—代建房”结转到“经营成本—代建房结算成本”后,转给委托方房产时,依据什么凭据转出?

答复:受托方符合代建房规定的条件,则其所取得的发票均是委托方名义的发票,当然由此形成的成本费用实质上是在为委托方进行代为结算管理,与其本身的开发经营业务毫无关系,受托方无需核算该项目的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也就不存在代建房收入与成本同价的疑问,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其收取委托方的代建房手续费收入应当作为经营业务收入核算,为此发生的支出应当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由于受托方是代建行为,在科目设置上,其在“开发成本—代建房”归集的成本费用建造完工后应转入“开发产品—代建房”科目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如果受托方仅是收取管理费,且不垫付资金,所有的房产建造成本由委托方自行负责,则受托方不需要负担房产造价成本的结转,仅就其收取的管理费收入确认收入,计征营业税,其在“开发产品—代建房”归集的成本费用转入“其他应收款—委托方”即可。

【纳税实务咨询】

我公司取得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压线。请问,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压线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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