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会计实务常识:记账规则
账簿启用和登记所应遵守的规则,主要内容有:
(1)在账簿启用时,必须填列“账簿启用和经管人员一览表”(活页账、卡片账一般在装订成册后填列),载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账簿编号、账簿册数、账簿页数、启用日期,会计主管人员和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更换记账人员时,应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在交接记录内写明交接日期和交接人员姓名,并由交接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2)登记账簿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时,应将会计凭证的日期、种类和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等逐项记入账内,同时在会计凭证上注明所记账簿的页数或划“√”符号,表示已经登记入账。
(3)账簿的记录必须清晰、耐久、防止涂改。在记账时,必须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和铅笔书写。红色墨水只能在结账划线、改错和冲账时使用。
(4)账簿必须逐页、逐行循序连续登记。在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中,应在每一账户的首页注明账户的名称;各种账簿都必须按编写的页次逐页登记,不得隔页、跳行登记。如果发生隔页、跳行登记,应将空页、空行用红色墨水对角划线,加盖“作废”戳记,并由记账人员签章。
(5)账簿记录必须逐页结转。每登记满一张账页时,应在最后一行登记本页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在“摘要”栏中写明“转次页”字样;然后将发生额合计和余额记入下一账页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中写明“承上页”字样。
(6)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错账。如果发现账簿记录有差错,应根据错误的具体情况,采用规定的方法予以更正,不得涂改、挖补、乱擦或用褪色药水消除原有字迹。
【纳税实务咨询】
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否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