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2014年注册税务师报名时间临近,备考已经拉开序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备考准备,网校特别整理了苏苏老师讲解的2014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教材变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税
>公司改制过程中的印花税如何处理
>精华:家中摆放这些植物的好处
>今日话题:你的春节怎么过
>名师苏苏解读2014税收相关法律教材变动
【名师专栏】
奚老师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的讲解(税务代理实务)
1.利息、股息、红利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审核要点
(1)利息、股息、红利要按20%征税;自2013年1月1日,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产转让所得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