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备用金的借支与保管制度
备用金(国际上也称暂定金额)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预支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等用的备用金,一般按估计需用数额领取,支用后一次报销,多退少补。对于零星开支用的备用金,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即由指定的备用金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数额领取,支用后按规定手续报销,补足原定额。
(1)备用金借支管理
①企业各部门填制“备用金借款单”,一方面财务部门核定其零星开支便于管理;另一方面,凭此单据支给现金。
②各部门零星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若遇特殊需要应由企业部门经理核准。
③各部门零星备用金借支应将取得的正式发票定期送到财务部门备用金管理人员(出纳员)手中,冲转借支额或补充备用金。
(2)备用金保管
①备用金收支应设置“备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表”送交经理查看。
②备用金定期根据取得的发票编制备用金支出一览表,及时反映备用金支出情况。
③备用金账户应做到逐月结清。
④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种与备用金相关的各种票据。
备用金的管理不论采用何种办法,都应严格备用金的预借、使用和报销的手续制度。
【纳税实务咨询】
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营业税?以及如何缴纳?
解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法规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法规,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据此,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属于无偿取得,不交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权,此项赞助收入属于有偿取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