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优惠项目列表如下:
税收优惠 | 基本内容 |
(一)减免税优惠 |
1.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4.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 5.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6.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 8.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9.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 |
(二) 再投资退税 | 退税政策、退税计算、退税管理 |
(三)补亏 | 后转5年(同内资) |
(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同内资) |
一、减免税优惠——10项
1.外商在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5%税率地区 |
24%税率地区 |
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 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
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
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 |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一免两减半)
2.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3.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4.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减免税政策更优惠:
对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优惠列表如下:
特定行业 |
税率 |
定期减免 |
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15% |
5免5减半只适用于 (1)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 (2)海南从事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的外商 (3)浦东新区从事基础设施的外商 |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
地区税率15%、24%、30%、 |
(1)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
地区税率15%、24%、30%、 |
(2)定期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70%以上继续减半征收 | |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 |
地区税率15%、24%、30%、 |
(1)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
地区税率15%、24%、30%、 |
(2)定期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 |
从事农林牧外商投资企业 |
15%、24%、30% |
(1)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2)定期减免期满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 |
5.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同内资)
6.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1)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所得,免征。
(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
(3)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
(4)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7.股份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问题
8.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9.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创投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范围。
(2)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投资各方分别申报或同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取得的收入,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再投资退税
1.部分退税(退4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1)直接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2)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2.全部退税(退100%)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
(1)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2)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3)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 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予以退税。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再投资额限额退税,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4.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利润不属于用于直接再投资的利润,不得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5.外国投资者从与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下列关联方受让股权,且按该关联转让方股权成本价成交的,该外国投资者 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不受上述第6条规定限制,按有关规定享受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6.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
7.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 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 资退税的待遇。
三、亏损弥补:与内资企业补亏政策不同的是:
(1)外资企业所得税补亏与企业获利年度和减免税期限有联系。
(2)减免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仍适用亏损弥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