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农业生产者联合的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含农业特产税)依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提高到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规定,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抵扣。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对鼓励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有积极的作用。利用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可节省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
例,某竹器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竹制模板等,生产原料主要是收购原竹、原竹加工成的篾条、已编织成网状的初级竹制产品等。现在,我们分析如下:
方案一:企业自己收购原竹,自行加工成竹制坯具。假设企业2007年2月份收购原竹68000元,运输费2600元,支付车间工人工资7800元,电费1200元,原材料正常损耗率为5%,则,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68000×13%+2600×7%+1200/1.17×17%=9196.36元;原材料成本=(68000-68000×13%)+(2600-2600×7%)+7800+(1200-1200/1.17×17%)=70403.64元。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要求较为严格,收购发票开具必须真实、准确,还需要提供林业部门的放行证、出售农户的身份证、农户居住的村委会(村小组)证明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统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进一步明确,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真实性的审核,强化评估,严格稽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方案二:企业收购原竹,委托加工成竹具。如果企业将收购的原竹委托给农民或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代为加工成竹制坯具,同上例资料,如果企业支付的工资、费支出总额、委托加工费9000元,委托加工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68000×13%+2600×7%+(9000/1.06×6%)=9531.43元;原材料成本=(68000-68000×13%)+(9000-9000/1.06×6%)+(2600-2600×7%)=70068.57元;受托加工企业应纳增值税=9000/1.06×6%=509.43元。如果受托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要由委托方承担,则委托方应增加税收负担509.43元,相应增加成本509.43元。
方案三:采取“公司+农户”方式,企业与农户构成松散性联合体,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样品、规格等,与农户签订劳动合同,农户作为公司员工,按照公司的要求收购原竹或者加工成篾条、编织成网状的初级竹制产品,等于企业自行收购农产品。假设企业收购价(包括员工工资、电费支出等)为77000元,运费为2600元。则,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77000×13%+2600×7%=10192元;原材料成本=(77000-77000×13%)+(2600-2600×7%)=69408元。
上述三个方案,在原材料成本方面,方案一大于方案二大于方案三;进项税金抵扣方面方案一小于方案二小于方案三。显而易见,方案三在成本最低的同时,可抵扣的进项税最多,原因是方案三企业收购的坯具中包含初加工的增值额(人工、电费等),并按含税价抵扣了进项税;方案二一般纳税人受税率限制,企业支付的委托加工费只能取得代开专用发票,加工费按6%征收率抵扣进项税;方案一由于企业自行加工,人工费等构成增值税计税对象,进项抵扣最小,成本最大。
方案四:如果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购进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原材料,因销售方要缴纳17%的增值税,购进价肯定要提高,增加购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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