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不能画蛇添足
江苏省海门市一家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主系民政福利企业,2003年2月,公司下设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总公司的经营模式改为:对外由总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安装业务时,由安装公司负责安装,并由安装公司开具安装劳务发票作为总公司的销售成本入总公司账,总公司再按混合销售全额开具销售发票,货款也全部入总公司账。几年来,安装公司每年的安装收入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总公司的混合销售收入也向国税局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享受了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
一个企业如果发生既有产品销售又负责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额缴纳增值税时,通常的筹划方案是成立一个专门的安装公司以便节税,但作为一家民政福利企业,根据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公司为什么还要进行这一筹划呢?
原来,该公司在2003年以前有生产职工68人,其中残疾人员34人,正好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50%的规定,随着业务的拓展,公司又招收了35名职工,如果将新招收的人员全部并入一个公司,就必须要相应招收18名残疾人员才能符合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全额先征后退的规定。为了省去多招收残疾人员的麻烦,就筹划专门设立了一个安装公司,将原公司里的8名安装人员和新招收的27名职工安排记入安装公司。经过筹划后,安装公司缴纳营业税进制造公司成本,制造公司按混合销售收入开票入账,制造公司仍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条件,企业以多缴营业税为条件换取制造公司不用招收新的残疾人员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
筹划后的安装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公司,如果制造公司在发生销售业务时,委托安装公司进行安装,其取得的收入就应该是安装公司的安装收入而非制造公司的生产销售收入。根据国税发〔1994〕第155号文件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非制造公司的生产销售收入,即使制造企业已经作了混合销售,按规定就不得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其委托安装公司的安装收入必须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已经享受退还的税款必须全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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