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民营业纳税申报技巧
案例:李某是从事焚化品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经营了一个月之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他进行税收管理。由于他的经营规模比较小,自己没有建账能力,税务机关对他采取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将业户夫妻的月工资定为500元,水电等费用平均一个月为100元,毛利率为10%.
根据业户的申报可以计算出该业户的经营情况:
该业户的月营业额=(500+100+500×2)/10%=16000(元)。
如果根据业户的申报,就应该以16000元作为计税依据,则:
应纳增值税=16000/1.06×6%=905.66(元)。
由于在一个集镇上经营花圈等焚化品的业户很少,因而业务可比性不强,而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意见可供参考,因此,税务机关在具体核定营业情况时往往是根据业户的自报为基础。
显然,该业户所申报的情况与实际是不相符的。
(500+100+500×2)/20%=8000(元)。
从而确定该业户的月应缴纳增值税额为:
8000/1.06×6%=452.83(元)。
税收筹划专家认为:如果该业户具有税收筹划意识,针对当地“经营花圈等焚化品的业户很少,因而业务可比性不强,而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意见可供参考”的特点进行适当筹划,适当提高经营毛利率的申报,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假设毛利率为50%(比较接近该行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则该业户的月营业额应当确定为:
(500+100+500×2)/50%=3200(元)。
该业户的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3200/1.06×6%=181.13(元)。
毛利率由10%上升到50%,而应纳增值税额则由905.66元下降到181.13元,两者相差724.53元,两者的差别多么的大啊。
在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税收策划,对毛利率的掌握和申报往往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有的人不了解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税收的原理,当税务人员来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的时候,总是少不了给税务人员道苦经,往往是把自己生产经营的盈利能力说得很低,结果倒反而吃了亏。
殊不知,税务机关确定对个体工商业户征税的多少,并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纳税人的毛利来确定的,流转税的核定就更是如此。它是以纳税人实现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再以法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出来的。一般的情况下,对纳税人的营业额的核定有五种方法:(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其中以成本倒轧法也就是第2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营业额的方法是使用得最普遍的。在这里,成本和费用都是非常明确的,而利润额的确定难度比较大,尽管有关法规规定掌握10%的毛利率,但在实际核定税款过程中采用不多,而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估算一个恰当的毛利率,反算出应纳税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毛利率越高,计算出来的营业额越小,毛利率越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营业额就越大。这在增值税、营业税的核定过程中的原理是一致的。
至于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是采用简易办法征收。所谓简易办法,就是根据应纳税营业额乘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毛利率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更多的地方,只是采用更简便的方法征收所得税,即根据营业额乘以附征率直接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
由此可见,营业额的确定非常重要,其中毛利率的确定又是十分关键的。而与营业额存在直接关系的是起征点的问题,如果安排得巧妙,可能收到不征税的效果。
所谓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量,规定一个标准,也就是数量界限,达到这个标准或超过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就不征税。
一般地,各种税的征收都有起征点。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增值税的起征点的规定是:(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其增值税。(2)起征点的幅度:一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二是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三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000元~5000元。(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营业额100元。
在这里国家税务总局只规定了一个相应的幅度,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要规定具体的起征点。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就可以发现,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一定的销售数量才需缴税,而达不到就不需要缴税。这个销售数量完全可以由经营当事人自己掌握,因此,目前就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些夫妻店将原来就不很大的店面一分为二,改为夫和妻各开一个店,这样,达不到当地规定的起征点,当然也就无需缴纳各种税收了。
与此同时,增值税是以货物销售或是应税劳务作为计税依据的,而营业税则是以有关服务作为计税依据的,如果两者兼而有之,在具体的核定销售额时换算起来就比较麻烦,纳税人往往也可以从混合销售和兼营活动中讨巧,这也是个人从事税收策划一个技巧。
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存在起征点的税收策划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起征点是月收入800元,在具体的征管过程中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对所属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有具体的规定,如江苏省为960元,这是其一,其二,税法还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代征代缴,即实行源泉扣缴的管理办法。但是,就现实的情况而言,这种管理方法还远远没有到期位,这就为那些分散取得收入的人规避税收提供了可能。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尚感到无可奈何。作为税收策划者也不要回避这个社会现实。在这里需要提醒税收策划者注意的是,通过税收起征点来策划税收,从主观上讲,就有规避税收的意思在里面了,本书原则上不作提倡,如果纳税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谨慎从事,如果一旦税务机关从严掌握,有关纳税人一定要以良好的态度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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