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基本情况问答
答:“免、抵、退”税是出口退税的一种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问:为什么要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
答:与原来的“先征后退”办法相比,“免抵退”税办法有其自身的优越性。一方面,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使得出口货物的相关进项税额能够先抵顶内销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减少了企业资金占压,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助于提高生产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和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外贸出口进一步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能够减少退税的现金流,并且出口货物的征税、免税、抵税和退税都在同一地区、同一国税机关办理,有利于解决征退脱节、信息不畅的问题,从而有助于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更有效地防范骗取出口退税。
问:“免、抵、退”税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这里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仍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相关进项税额不予退还或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