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缴纳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委托银行办理缴税程序为提高办税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目前已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邮政局、重庆市信用联社等部门签订了“银税一体化”合作协议,纳税人可与其中的任一单位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委托其代为划转税款。
办理委托划转税款的程序是:
(1)纳税人凭身份证和其签字后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到选定的委托单位开设活期??存期储蓄帐户。如纳税人已在该单位开设了储蓄帐户的可以使用原帐户,但纳税人必须到该单位办理以上手续。
(2)受托单位收到纳税人交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后,为纳税人开户,并在“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填上帐号和身份证号码。
(3)、纳税人参与“银税一体化”后,可采取电话报税、到银行网点划卡纳税、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任何一种方式。
(4)、对于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申报纳税的,在其存款余额足够的情况下,受托单位按照协议规定从其帐户中向地税部门划转税款。
(5)、纳税人未在规定限期内申报纳税的,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受处理,方可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