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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与《催缴税款通知书》的区别

来源: 编辑: 2003/08/20 15:07:09 字体:
  一、法律依据和文书运用的对象不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即只有在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下,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使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并且该文书适用的对象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或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则不适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从上述两条规定可看出,税务机关对所有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纳税担保人,均适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

  二、两者处理的程度不同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只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而《催缴税款通知书》不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还要缴清滞纳金。

  三、其他

    对于新《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以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其中涉及的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等各种缴纳税款文书,包括日常已申报未缴纳税款的税收缴款书或者稽查局已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由于这些税务文书中均已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纳的税款、滞纳金限定最后缴纳期限(相当于已履行告知“责令限期缴纳”的程序,故不必再使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因此逾期缴纳均须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

    总之,除了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适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外,其余涉及到的逾期缴纳税款均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文书责令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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