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是什么?

来源: 编辑: 2004/01/08 15:20:11 字体:
    申请人的权利是:

    (一)依法提起复议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二)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在提出复议请求后,复议机关作出裁决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

    (三)有委托代理权。

    (四)依法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权利。

    复议机关如果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而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生效后仍不执行的,申请人可向复议机关申诉。

    (五)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赔偿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遭受的损失。

    (六)抽象行政行为提请审查权。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所指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对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为被告。

    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为被告;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或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复议决定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为被告。

    4、对复议范围第(一)项所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范围第(一)项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选择了申请复议的,在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之前,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