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发票的抵扣期限有无特殊规定
问:废旧物资发票的抵扣期限有无特殊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附件2“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规定如下: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六、生产单位取得2004年3月1日前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废旧物资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可暂不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和“销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