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以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征收的一种国家税收。这是对关税的一般定义。近几十年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有关关税的国际协定对缔约国的关税进行了削减和约束,因此有些国际协定对关税作出了比较狭窄的定义,只指“按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率征收的税”。这样,一方面把国内税与关税严格区分开来;另一方面把关税与对进出境货物征收的其他税费加以区别,这样专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反倾销税、反补财税、报复关税等就不作为关税对待。关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历史上在内地关卡和边境关卡征收的税曾都被称为关税。我国直至1931年才取消了国内的厘金等国内关税,实行了国境关税(现在又实行了关境关税)。
征收关税的目的,在封建社会及其以前时期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国家,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之后,关税主要作为国家实施经济贸易政策的一种工具来使用,成为保护本国经济和生产、调控本国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各国竞相提高关税税率,加强对本国经济的保护,已成为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发展的一种壁垒,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了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缔约国削减或取消各种贸易壁垒,但没有规定取消关税,仍然允许各国将关税作为唯一合法的经济保护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