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税务处理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有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如企业合同或者章程规定或投资各方协商决定,企业解散时应对现存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重估价,重估增值与重估减值抵销后净额,作为清算收益。对清算企业的财产物资出卖和处理时,一般按成交价格即变现收入作为财为的作价依据。企业财产变现收入高于账面价值的净额,计入清算收益。对清算所得的课税与普通生产经营所得课税不同,它是对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征收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程序计算: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十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十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十偿还负债的收人(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溢+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注册资本金
企业的清算所得乘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为清算所得税额。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