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在税收活动中,凡是涉及税收资金运动的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如纳税人填报的减免申请书、退税申请书、税务机关填制的定期减免批准书等,这些文件本身都无法证明减免和提退业务已经实际发生,只有在纳税人申报应缴税金并由基层税务机关按批准书给予免征或减征时,纳税申报表才能作为证明减免业务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减免申请书和批准书只能作为原始凭证附件起补充证明作用;同样,作为退税原始凭证的只能是“收入退还书”或“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所反映税收经济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6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