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有税收总政策和税收具体政策之分。税收总政策是根据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税收所发生的基本矛盾所确定的,是用以解决这些基本矛盾的指导原则。亦称“税制建立原则”。税收具体政策是在税收总政策指导下,用以解决税收工作中比较具体的矛盾的指导原则。税收总政策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税收的具体政策则要随经济形势和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税收总政策是建立各项税收制度的指针,而税收具体政策在每项税收制度中的表现就不尽相同。如1949年9月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这就是当时提出的税制建立的总原则,即税收总政策。在这一总政策指导下,从1950年到1956年以前,还提出过“平衡财政收支”、“平衡城乡负担”、“公私区别对待”、“工轻于商、生产资料轻于消费资料、必需品轻于非必需品”以及农业税的“增产不增收”等具体政策。税收总政策及其指导下的税收具体政策,对于税制的总体布局种和税种结构的建立,以及多种税的税率、税目、减免优惠、课征环节等税制要素的确定,都十分重要。税收总政策或税收具体政策不明确或不正确,就会使税制的建立和改革发生偏差和失误。如从1958年到1978年,中国税制的几次变革,几乎都是在“简化税制”的税收总政策指引下进行的,以致使税种越来越少,大大削弱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服从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国家用以指导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准则。而税收政策只是部门经济活动的原则。国民经济是总体,部门经济是局部。总体统治局部,局部服从总体。因此,经济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关系是统治与服从的关系。一个国家只有首先制定好它的经济政策,然后才能相应确定它的税收政策。反过来说,税收政策必须正确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受它的统制,而不能与它相违背。当经济政策需要适应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修订时,税收政策也必须随之改变。如建国初期,按照当时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政策,相应制定了照顾生产的恢复发展、简化税制、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废除了解放前的苛捐杂税,把和冲锋化为14种。从税收负担上扶持了国营经济的成长,也鼓励了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又如中共十四大以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4年的税制改革,一方面,简化了税制,把原来30多种税简化为18种左右;另一方面,税种的设计比较符合国际惯例,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