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按规定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纳税人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7)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8)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发出《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送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时,应直接送达被通知人,并须取得送达回证。被通知人在收到《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时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能够及时纠正纳税人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有利于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对严肃税收法纪,规范并严格税收执法行为,也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