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国际税收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税收协定是调整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税收协定经批准及换文生效后,对缔约国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缔约国各方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任何一方的国内税法规定,如与协定相抵触,必须按照协定的条款执行,即国际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法律效力。在协定期满后,只要在原缔约国中,有任何一方经由外交途径发出终止通知书,该协定即自动停止生效。国际税收协定按涉及的主体划分,可以分为由两个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和由三个以上国家所签订的多边税收协定;按涉及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仅涉及缔约国之间某一单项业务的特定税收问题的特定税收协定和涉及缔约国之间多方面税收问题的一般税收协定。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本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亦得到发展,尤其是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问世,使国际税收协定从单项向综合,从简单到规范,从随机性到模式化的演变过程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已基本趋于成熟。国际税收协定处理或解决的问题包括:预防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互换情报,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其内容主要有:协定适用范围、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对各类所得和一般财产的规定、国际双重征税免除的规定以及特别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