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对个人在港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收入课征的税收。1940年开征,后因太平洋战争爆发而停征,战后恢复征收并逐渐成为香港主要税种。薪俸税的纳税人是在香港任职或受雇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个人。入息,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假期薪资、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收入或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及长俸等收入,雇员享受雇主免费提供住房待遇或缴纳住房费而得到雇主提供补偿,也应作为个人所得纳税。个人因在公司任职或受雇而有权获得该公司的股份,并运用或转让该权利而取员提供的假期旅行支出,根据退休金计划而领取的退休金以及一个课税年度内在港工作不超过60天者,也不纳薪俸税。薪俸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入息)总额扣除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后的余额。经认可的慈善捐款亦可扣除,但捐款总额不得少于100元,不得超过经扣除开支后入息的10%。必要费用是指不属于私人或家庭消费,而纯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费用。生计费用(个人免税额)是指涉及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者生活费用的开支。费用扣除标准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予以调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