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属地主义”、“属地主义原则”、“领土原则”。以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受该国的领土范围制约。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等。一国政府只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领土疆域内的收入或所得依照本国税法规定征税,而对纳税人来自国外的收入则不予征税。按照属地原则的要求,任何一国的征税权力不能侵入别国的领域,即不能对发生于别国的收入或经营活动征税。但对于别国的法人或个人即本国非居民或非公民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及获取的各种收入,则有不容置疑的征税权力。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