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城市中的房屋、土地为征税对象、按照其价值或租价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地产税两个税种。同年6月调整税收,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后,规定实行工商税的纳税人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内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只对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和外国侨民征收。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时,确定恢复这个税种。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设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分别制定条例。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于当年10月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当年11月起施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94年税制改革将上述两个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条例》还规定,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可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条例》还规定,依房价按年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依地价按年计征的地产税,税率为1.5%;依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的房地产税,税率为1.5%;依房地租价计征的房地产税,税率为1.5%。1953年税制修正时改为:从价按年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从价按年计征的地产税,税率为1.8%;从价合并按年计征的房地产税,税率为1.8%;从祖计征的房地产税,税率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