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与他国签订条约或协议制订的关税。协定关税的税率要受到条约的约束,一般情况下,单方面不得任意修改。原先各国海关均独立自主地制订本国关税,(称国定关税),1860年,英法商约相互减让关税,出现了协定关税。这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关税称为自主协定关税。其后,在世界各国签订友好贸易条约时经常使用。殖民主义时期,殖民地国家被帝国主义国家强迫签订不平等条约,被迫实施有利于别国的最低关税,称为不自主的协定关税,或片面协定关税。随着殖民制度的瓦解,这种关税已很少见。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当代最大的一个国家多边协定。各缔约方通过双边或多边关税减让谈判,相互降低关税,并且把经谈判协商后的关税列入减让表,不得任意提高税率,同时受普遍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对其他所有缔约方普遍实施,称为约束关税。目前还有一种单向优惠的协定关税,如欧共体与其在非、加、太地区原殖民地(现已独立)的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中所使用的关税。欧共体对来自这些国家的进口货物给以单向的特惠关税待遇,而不要求这些国家给予反向特惠关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