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计价以原价为准。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应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该项固定资产的价款、有关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费用以及按合同规定在承租期满后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时,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价款。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拆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原则上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详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但经过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允许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可按批准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算。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摊销。分两种情况处理: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长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且每期支付的不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租赁费,可全额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处理。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固定资产的法定拆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应列作待摊费用,在租赁期满后该项资产转移至承租方时,在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承租使用的期限后剩余的期间内分期摊销。对租赁期满后将资产转让或变卖的,其取得的收入与未摊销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4)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在支付时列为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