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需要而参与社会总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其实质是政府(国家)在占有和支配一定份额的社会总资源过程中与其他行为主体间所发生的分配关系。公共财政分为两大部分:财政收入与公共支出。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一般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财政收入是由政府(国家)直接支配的财力,因而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极重要的影响。公共支出则主要是国家履行其职能的体现。公共财政具有四大性质:一是垄断性或国家主体性。即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消除市场失灵以及实现宏观经济效率,要求由政府(国家)所属公共部门参与社会总资源一定份额的配置,它不以政府(公共部门)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这从原则上排斥了非国家主体的介入权力。具体而言,任何非国家主体无权参与财政收入的索取,而由非国家主体支配公共支出的决策过程不可能消除市场失灵。二是无偿性。它是国家权力的表征之一,标志着公共财政超越了一般市场交易行为。它有两方面含义。其一是税收等财政收入形式的无偿索取,非公共财政主体(纳税人)按照一定的规则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作为公共财政的来源,而公共财政主体并不付给等价物;其二是某些公共支出向非公共财政主体无偿转移,如政府发放的失业救济金、福利津贴以及提供若干公共品。三是强制性。即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及相关政策条例缴纳税收,这一行为具有义务性。纳税人只有尽了义务之后才能行使其权力,否则,政府将对其规避纳税的行为进行制裁。四是社会基金性。即公共财政应被视作一种代表社会资金的运作,它有别于追求局部得奖最大化的私人资本,体现了独特的社会基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