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税法,必然适用于该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但是也有一些税法的效力并不及于该国的全部领域。我国税法空间效力的差别主要包括:(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生效。(2)属于普通法性质的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特别规定,具有特别法性质的税收法规以及地方性税收法规,只适用于特定的地区,如经济特区。(3)某些税法尽管从总体上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但并不排除出于某种特殊需要或考虑,在个别区域不发生效力,如保税区。此外,在一定的条件下,税法的空间效力也可能突破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产生域外效力。例如,对境外居住或设立的来自于我国所得的外国公民和法人,我国税法对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