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的本意是自愿的献纳。原始社会晚期,氏族成员出于爱戴之情,自愿地将一些产品贡纳给首领。进人阶级社会之后,贡演变为强制性征收,成为赋税一的早期形式。中国历史上叫做贡的征纳方式有两种。二者既有共性,也有区别。一种是诸侯、臣属对君主的贡纳。始见于《尚书·禹贡》孔安国序:“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任上作贡,即根据某一地方的出产,规定贡纳项目。这种贡自春秋起,迄于明清,一直沿用。另一种是《孟子外书中讲的“夏后氏五十而贡”。这是孟子根据当时可见的材料,对传说中的夏代四租征收方式的记述。据说是一种根据若干年产量的平均数,征收1/10的定额农业税。夏代是否有这种农业税计算方式,目前尚存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