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减税免税
根据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目前此条减免的内容包括对独立铁矿山、有色金属矿山分别减按规定税额的40%和70%征收以及对北方海盐每吨资源税额减征5元。减免的目的在于支持这些矿山或盐场的生产发展。为便于执行上述减免税条款,要求纳税人单独核算其减税、免税项目的课税数量;如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这一课税数量,税务机关则不予减税或者免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对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一般税种均取消了灾情等个案减免税,只有资源税仍保留了这项减免。这是因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基本上是矿山和盐场,其生产经营受不可预测、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很大,如井下塌方、冒水、瓦斯爆炸、暴风雨、海潮袭击等,加之原材料行业小矿众多、基础薄弱,所以资源税法规定灾情、意外事故减免并把这一减免权限下放到省里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