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经济学角度讲,税收分配关系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两个方面,其分配的实质是经济利益的改变。这种经济利益改变是借助法的形式规定国家与纳税人可以怎样行为、应当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即通过权利义务来实现的。如果说实现税收分配是目标,从法律上设定税收权利义务则是实现目标的手段。设定权利义务是法律规范所提供的行为模式的惟一内容,税法调整的只能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直接为税收分配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税收调整对象而不是税法的调整对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税法调整对象的核心,它具有不对等性,既存在于实体税法中,也存在于程序税法与诉讼税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