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油特别税
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并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1982年4月3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
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人是一切以原油。重油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单位。烧油特别税的征税对象为用于锅炉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重油。原油包括天然用油、页岩原油和土地池原油。重油指除船用重油和内燃机燃料油以外的其他重油。另外,港口、油田、炼油厂及其他企业用各种方式从陆上、水面回收的原油、重油(包括捡油、港口回收油),用于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的,也属于烧油特别税的征税范围。
烧油特别税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1)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缴税款;
(2)凡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将购入未缴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由自用单位缴纳税款。
烧油特别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每吨油规定的税额,从量计征。
对原油实行按不同产区(油田)规定差别税额,对重油实行一个固定税额。原油税额分为天然原油、页岩原油和土地池原油3种税额。
天然原油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40元、55元、70元3档。页岩原油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0元和30元2档。土地池原油税额为每吨20元、27.5元、35元3档。重油税额实行一个固定税额,规定每吨重油单位税额70元。
烧油特别税优惠照顾:
(1)对集体企业,在规定的窑炉改造期间,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减少利润,企业计提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有困难的,或者发生亏损的,可以适当给予减征收烧油特别税的照顾;
(2)对国营企业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发生亏损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采取定额补贴的办法,一律不得减征烧油特别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废止《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