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地点
就地纳税,指纳税人向自己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中国大多数纳税人及纳税对象采取的就是这种形式。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等(除另规定者外)。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纳税人离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所在地,向营业行为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这主要适用于跨地区经营和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如增值税条例第22条就明文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未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又如工商业户总、分支机构不设在同一税收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分别在其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等等。集中纳税,指对少数中央部、局实行统一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主管部、局直接纳税。这些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的。如对铁路运营(不包括铁道部直属独立核算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等,分别由中央各部、行、总公司集中纳税。
口岸纳税,指缴纳进出口关税的纳税人向进出口口岸地海关纳税,主要适用于关税。在商品进出口岸地,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地海关纳税。外贸企业,其他单行自营或接受委托进口的商品除缴纳关税外,还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有关工商税。如增值税条例第22条就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除上述纳税地点外,对代征、代扣、代缴(包括海关代征)税款,国家为了简化征纳手续,加强对税源的源泉控制,也规定了代征、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如海关代征,即由海关在其口岸所在地对进口的应税进口的应税货物征收关税的同时,代理税务机关征纳各税。